2018-12-21・旺報-綜合報導

2018-12-21・旺報-綜合報導
內政部將修法 陸配離婚可續留台

2情況允許在台居留 親子團聚不分國籍

內政部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讓與國人結婚生子的大陸配偶,於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繼續在台居留,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婚姻移民可繼續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陸委會與海基會2017年7月共同舉辦關懷陸配活動,邀陸配及其子女一同包餃子。(本報資料照片)
陸委會與海基會2017年7月共同舉辦關懷陸配活動,邀陸配及其子女一同包餃子。(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照顧,而常有隱忍婚姻暴力情形。為此,內政部於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的規定。

喪偶陸配定居放寬

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才能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定居,以保障喪偶陸配的權益。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婚姻移民制度更完善

內政部指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1992年起即規範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在日前的會議中,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以求法令完備。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法規修正預告,以建構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讓兩岸婚姻移民可以安心在台生活。

(記者/孫曜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