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旺報-綜合報導

2019-02-01・旺報-綜合報導
呼應國民待遇 新法正合時機

台商被視為大陸內資 行業准入可不再受限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海協會長張志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外商投資法》時表示,應將台港澳投資視為「特殊內資」,而非適用《外商投資法》。對此說法,台商認為,過去業者來大陸投資原本不太在乎這些,但隨近年在陸台商大聲疾呼希望享有國民待遇,張志軍此次提議正切合時機,更符合台商期待比照大陸內資的呼籲。

不過,也有分析質疑《外商投資法》未來上路,或對台商形成多項衝擊,例如過去兩岸合資企業靠技術入股的台商,面臨持股重新劃分恐縮水等疑慮,上海市台協副會長蔡世明認為,這些新法案實施衝擊相信大陸官方應有定見,觀察過去作法常透過不溯及既往,又或拉長「落日條款」到幾乎失去影響等方式來過渡。

優惠政策以產業劃分

張志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張台港澳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不適用《外商法》,並研究制定有關於台港澳投資的相關法律;這一建議也獲得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郭振華的贊同,認為港澳台投資不應直接適用《外商法》。

廈門台商經營的美美餐具廠區。(中新社資料照片)
廈門台商經營的美美餐具廠區。(中新社資料照片)

對於張志軍建議,也有資深台商指出,這議題近年已受到許多台商關注,希望明確台商定位;由於過去台商最早到大陸的時候被視為外商,但當時因對外商有大量扶植優惠政策,台商也沒對這定位有太多意見。

該台商說,但後來隨著企業優惠政策不鎖定外資,開始以產業劃分,很大一批台商由於並非高新科技產業而被免除稅收優惠,因此轉為期待被界定為內資,比照陸企的國民待遇。

重思考台商定位契機

蔡世明也說,雖然近期大陸實施許多外資開放政策,包含放寬管理負面清單限制等,但始終不如直接被視為大陸內資地位,例如,陸資在產業領域投資上就幾乎不再受限,跟外商待遇還是有落差。

蔡世明表示,除非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否則一個道地台商投資大陸、設立公司被視為外商,這點的確有疑慮;他認為,正值《外商法》立法當下,張志軍提出這建議的時間很好,也同時是重新思考台港澳商法律定位的時機。(記者吳泓勳)

旺報觀點-台商期待又恐受傷 就怕裡外不是人

對大陸來說,台商是不是外商?過去長期以來,台商是外商,管理台商的法源是「外商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台商享有外商的優惠,但同時在行業准入上受限,也就是某些行業,不能經營,或者是必須合資經營。

台商因被迫與陸企合資而遭致傷害,不乏案例。由於合資企業的商標、品牌屬於合資企業所有,一旦台資撤資,商標、品牌就被強留在大陸,再也不屬於台商所有;上海某知名男性內衣品牌,原來是台商和當地企業的合資品牌,台商撤資之後,商標就變成大陸企業所有,後來台商再想進軍大陸市場,只能改名。
還有台灣壽險公司到大陸設點,必須與陸企合資,而且股權不能超過50%,結果台商業者想增資擴大業務,卻屢屢遭到大陸合資方的牽制,坐失發展市場的良機。

近年來,由於大陸對外商的優惠不斷縮水,加上內銷市場發展迅速,台商想轉型內需企業,但受限於「外商」的定位,困難重重。

即使大陸近年不斷擴展對台商的「國民待遇」,對於台商的「外商」定位及待遇也並未完全消除。

就以正在審議中的《外商投資法》為例,雖說是「開放」,但也增加了「限制」;例如,《外商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有人大常委建議,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併購的反壟斷審查規定,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就採納了這項建議,增加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換言之,如果台商定位是外商,併購陸企也要經過反壟斷審查。

還有,《外商法》要求外商增加資訊披露:「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在推動台商享有「國民待遇」的大政策背景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海協會長張志軍在人大常委會的發言「台資是特殊內資」,就別具意義。

未來,大陸可能採取雙管齊下,落實台資的「內資」地位及待遇:一是《外商法》通過後,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台商享有陸企的相關待遇;二是研究制定涉台投資的相關法律。(記者宋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