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旺報-綜合報導

2019-02-01・旺報-綜合報導
陸審外商法 定位台企特殊內資

張志軍建議 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相關法律

正在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簡稱外商法),可能不適用於台港澳企業。據陸媒披露,全國人大常委、海協會長張志軍在審議發言時指出,《外商法》是涉外而不是涉內的法,從大原則來看,台資應界定為「特殊內資」。

綜合《第一財經》、《新京報》等陸媒的報導,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開一次常委會審議《外商法》。而在分組討論中,代表們普遍認為《外商法》第2條所提「外商投資」的定義,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需要有一個適當的說明。根據常委會資料,2017年實際投入外資金額排名前十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排第一,台灣排第三,之前大陸法律對港澳台資一直以「外資」待遇處理。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張志軍。(中新社資料照片)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張志軍。(中新社資料照片)

取代早期外資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首先指出,需要回應《外商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資,假如不包括,那麼《外商法》實施後,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資等問題。

她表示,統一的《外商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雖然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僅僅是指外國,還規定了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相應實施細則處理;這次《外商法》標題的《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已經為港澳台資納入《外商投資法》掃清了形式上的障礙。

多位委員也回應了這一話題。呂薇委員建議,在附則當中增加一條「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參照本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譚耀宗委員建議,應在法律中明確,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也適用該法規定。

給港澳台企定心丸

但張志軍委員認為,首先要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資的性質,從大原則,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要解決港澳台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外商法》後,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台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的相關法律。

郭振華委員同意港澳台投資不在《外商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也不直接適用《外商法》,但是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實踐,建議在常委會向大會提出議案的說明裡,對港澳台投資的問題有一個適當的說明。(記者宋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