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旺報-專題報導

2019-03-29・旺報-專題報導
政治協議高門檻 學者認違憲

若要強化監督 可增加公聽會或辦公投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對兩岸政治協商設立高門檻,學者指出這樣的超高門檻有違憲之嫌。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憲法》上的「條約」程序是由總統負責締結、行政院院會決議,送請立法院審議,此外《憲法》沒加上其他程序障礙;立法院能否透過法律,自行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使締結條約比《憲法》預定的流程更加困難,若可以,那《憲法》規定有何意義?

《兩岸關係條例》修法後,今後若兩岸達成政治性協議必須「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在開啟協商前、締約後,各須3/4立委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再將協議草案交付全民公投通過才完成。

2018年11月24日,民眾排隊投公投票。(本報系資料照片)
2018年11月24日,民眾排隊投公投票。(本報系資料照片)

明確定義政治協議

政大法學院29日舉行「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座談會。廖元豪在會上表示,若說兩岸政治協議茲事體大,但是否各項政治協議都達到「變更領土」或「修改《憲法》」的主權之爭?同時,依綠營許多政治人物的態度,連經貿、技術性協議都傾向解釋成「政治協議」,難道服貿協議與修憲、變更領土,有同等的影響力與位階?
廖元豪認為,對於兩岸政治協議,若要強化公眾參與及監督,有其他許多不違憲的方法,例如立院審查時增加公聽會或聽證程序,或舉辦無法律效力之諮詢性公投,不然就直接修憲,明定兩岸政治協議應經「自由地區人民投票決定」,同時,當然要具體明確定義「政治協議」。

學者質疑政治協議超高門檻恐有違憲之嫌。圖為憲法法庭。(本報系資料照片)
學者質疑政治協議超高門檻恐有違憲之嫌。圖為憲法法庭。(本報系資料照片)

辦公投藍綠有共識

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則指出,2011年10月大選期間,前總統馬英九曾經提出兩岸洽簽和平協議的政見,並提出洽簽的「十大保證」,強調簽署前要徵求民意,會先交付公投;2013年10月,連任後的馬總統談到和平協議時仍強調,最好是經過一次公民投票,確定大家支持這樣做,才較容易展開相關討論;2011年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也呼籲,以公投方式將兩岸協議制度化。
董立文認為,據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63條規定,立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兩岸若洽簽和平協議,本屬總統、立院職權,行政院與《兩岸關係條例》自然必須遵守《憲法》。

(記者/潘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