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在台雖已廢除,但近日三大出版公協會均收到文化部5月4日的公文,要求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簡稱辦法),凡大陸出版品進口或授權均需申請審核,簡體字書依法行之有年,但取得版權的繁體字書也被要求送審,令業者譁然。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理事長林洋慈坦言「台灣幾乎沒幾家業者知道要申請」,且《辦法》雖自2003年公布,但過去基於兩岸和諧,文化部也並未在這一申請上特別要求,尤其在引發爭議的一些甄選、報獎上,「過去沒有許可,獲獎也就獲獎了」,如今卻引起不符資格的爭議並以公文三令五申,明顯感覺文化部的「針對性」。
業者抱怨 恐延誤出版時間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盧欽政指出,公文一出便收到許多會員的抱怨,申請審查,1本書400元,1年有多少大陸授權書?1萬多本!平均每個月1千多本,審到什麼時候?他也指出,出版作業一般取得授權便到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國際標準書號)即可出書,不論英、日、法文書皆然,大陸書也由此「取得身分證」了,卻仍可能被要求下架、回收甚至銷毀,不禁質疑「《出版法》都廢了,違反言論自由的這個辦法難道不違憲?」
法規不合時宜 應與時俱進
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理事長林敬彬指出,《出版法》已廢除多年,但《辦法》基於兩岸平等互惠原則,要求大陸出版品進口或授權需向文化部申請許可,以協進會的立場,也只能再提醒會員依法申請;但他也指出,「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已不合時宜,除了靠業者自律,相關的法規應與時俱進。」
對於輿論的質疑,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於10日下午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相關規定是兩岸開放交流以來就行之有年的做法,不是新規定。
(記者/李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