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4月26日)金管會發布了「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政策說明」,並沒有引起太大的迴響,主要是在此之前顧主委已經在各種公開場合,將相關重要內容:諸如開放家數不超過兩家、必須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作、不另外制定專法等政策內容,公諸各界,而且沒有太多或明顯的反對意見。因此,經過施放試探氣球後的政策說明,自然不致引發巨大迴響。金管會在重要政策的發布確已更為圓融,更具彈性;不再讓人覺得是這是一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老大官僚機構。
更值得稱許的是金管會法規預告的各項文字甚至實質內容,對外界也有更大的包容,願意察納雅言。舉例來說,「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最主要子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法規預告時雖然只有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某大學金融科技中心執行長在「草案預告論壇」提出修正建議,此次兩項建議在定稿版本都得到實質參採,可看出金管會的器識逐漸開闊,法規預告不再只是徒具形式地走完法定行政流程後,自我感覺良好一字不改。
早期金管會相對上比較「內斂自制」(當然,有人會從反面解讀),除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的相關機構,儘量不去承接相關機構的管理,例如租賃公司、創投公司,以及國外相當盛行的財務公司(融資事業)。這些機構都不是金管會組織法所定義的金融機構,尤其融資事業專法,經濟部和金管會互相謙讓之後,最終回到民法債權債務規範。地下錢莊只要不涉太明顯的暴力與暴利,都可高枕無憂,不受節制。至於金融科技的P2P網路借貸平台,據稱政策上希望由銀行控制性投資,甚至鼓勵銀行100%持有,方便納入銀行監管。
因此,「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8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在傳統金融機構之外,對金融科技業願意勇敢承擔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堪稱金管會監管思維的一大突破。我們也要提醒金管會同項最後一段的法律授權「關於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至今尚未看到該辦法的法規預告,還請金管會加把勁。
事實上,要使傳統金融機構進步,金管會在監管思維上應採行鼓勵競爭,而不是加強保護。英國金融監理沙盒的設置宗旨就明示:「支持破壞式創新來提升產業競爭」,相對之下,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條「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讓金融科技業與傳統金融業像是在兩條平行線上。既然金管會已經是金融科技業的協助、輔導與諮詢機關,妥適的讓金融科技業發揮「鯰魚效應」,應是金管會符合國際潮流的監管新思維。
這次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金管會強調純網銀與傳統銀行之差異只在於提供服務之通路不同,其性質仍為一般商業銀行,故應適用與現有銀行相同之法規與監理要求,政策說明完全正確。然而,不知是否因為國外取經只到日、韓,以致要求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家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且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之持股比率應達50%以上。
事實上在歐美及大陸由100%非金融業設立的純網路銀行,例如大陸的微眾銀行、網商銀行,歐美的Fidor Bank、Ally Bank、GoBank、Moven Bank(由Bank 3.0作者Brett King所創辦)也都運作良好。台版純網路銀行要求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家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且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之持股比率應達50%以上,似乎稍嫌保守,而且金控或銀行若本身網路銀行業務很強,自行發展即可;若本身網路銀行業務很差,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專業公司是否願意合作也有疑問。建議金管會的監管思維持續開放,允許100%非金融業設立純網路銀行。
另一個有關金融監管思維更加開放的建議,是參考歐盟2016年通過的「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The Second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2),推行Open Banking計畫。要求銀行開放API服務,在金融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讓金融科技等第三方服務公司可以串接銀行的金融交易帳戶資料,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更有效率、更節省的金融服務。這個指令已於2018年元月13日生效,然而英國9大被強制實施的銀行中,有5家銀行以認證、安全機制等尚未符合規範而要求延期實施並獲核准。台灣方面,凱基銀行已經推出其開放API服務「KGI inside」,供Fintech業者串接,目前已有「CWMoney理財筆記」App,將凱基銀行的生活繳費功能內嵌在其App裡。
總而言之,我們十分肯定金管會監管思維逐漸開放,也認同顧主委金融科技「天使與魔鬼」雙性並存的理論,期待金管會不致因怕魔鬼趁機搗亂而妨礙天使發揮的機會。
(工商時報/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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