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3・工商-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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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論》產金分離,貓捉老鼠

管會顧立雄主委上任以來,竭力強化與其多年法律專業素養最有關連性的監理領域:「健全公司治理」。5月17日公布有關公司治理的三大改革,包括落實「金金分離」、提高專業自然人董事名額與限縮委託書徵求資格。事實上,「金金分離」原則是「產金分離」政策的衍生概念。產業集團在不同金融機構插旗董事,容易引發「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等問題;金管會歷經數位主委,顧主委第一位提出這項改革,確實有其洞見。

在國際間,巴塞爾委員會早在2012年9月就已發布「金融集團監理之原則」,於第3章揭露金融集團監理適用之範圍。有關適用範圍,所謂金融集團係定義為一群公司受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包括針對受規範之銀行業、證券業或保險業其中任兩種以上行業進行重大實質(material)財務活動的金融控股公司。

巴塞爾委員會「金融集團監理之原則」之原則12中指出,監理機關應要求金融集團母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之董事獨立運作於較集團更廣範圍之各事業體及其利益之外;且包括董事成員在內的金融集團母公司董事會應於較集團更廣範圍獨立運作(包括較集團更廣範圍之股東、董事、經理人以及職員)。

2006年的力霸案造成中華銀行擠兌,金管會痛定思痛後,要求產業與金融分離;然而2017年8月永豐金案卻暴露出台灣的「產金分離」政策並未徹底落實。就一般了解,國內「產金不分離」的情況相當明顯,有些集團有金融、電信事業、有線電視事業;有些集團有銀行、紙業、生技業;有些集團有銀行、建設業…不一而足。

顧主委對於「產金分離」原則,立場堅定,2月18日媒體採訪,談到「產金分離」原則,他撂話「零容忍」,強調不會手下留情。果真在8月8日以金管銀控字第10702715680號函發給銀行公會,首先重申「產金分離」要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都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接著強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就規定之實質意旨,落實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

落實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包括下列三點,媒體稱之為「產金分離三原則」或「產金分離三紅線」,亦即,(一)訂定負責人兼職行為之內部管理機制: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金融業職務者,若兼任副董事長職務,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而未於內部權責劃分及一般公文流程中具有准駁權限,即非屬具首長性質之職務。反之,則認屬之。(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者,應請其出具承諾符合上述規定及避免利益衝突之承諾。(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副董事長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者,該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檢視副董事長職務是否具實質首長性質,若是,即應於一定期間內修正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之公文簽核流程。2.、列入內部控制查核項目,由稽核單位持續控管。

上述第(二)點所稱之承諾,至少應包括: 1、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之職務,並無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之權責。2、本人於任職金融機構期間,應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並符合相關規定。3、本人應對所任職之金融機構善盡忠實義務,對於本人兼任職務之其他事業,如與任職之金融機構有利益衝突時,應以所任職金融機構之利益為優先考量,且應迴避以本人於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任職負責人期間所獲知之資訊,從事與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

金管會表示,包括富邦金副董事長蔡明忠、遠東銀行副董事長徐旭東和另外三名金管會沒有公布的金控、銀行副董事長都有兼職情況;蔡明忠是台灣大哥大董事長,徐旭東是遠東集團及遠傳董事長,另外三名銀行副董事長,則兼職投資公司或顧問公司之董總。上述人士,都需要依照金管會前述產金分離「產金分離」規範辦理。

我們對於顧主委勇於任事,敢直接對財團長久以來「產金不分離」的惡習砍下第一刀,至為讚佩。然而,也要提醒顧主委,「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些外觀符合規範的財團,只是換些傀儡來達到合規要求。坊間盛傳,有些金控或銀行,在董事會之外,另設體制外的實質控制團體,在董事會前先聚會做成決議,交由公司派董事在會上照表操課。體制外的實質控制團體成員,有些不但不是董事會成員,甚至是財團其他公司的人員或元老重臣,此舉讓公司治理制度形同虛設。然而,「事出有因,查無實證」,要讓制度有效落實,金管會還應強化「吹哨人制度」,保護及重賞「吹哨人」,才能與監理機關「裡應外合」,達成健全公司治理的理想。

(工商時報/ 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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