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6・工商-專家觀點

2018-06-06・工商-專家觀點
工商社論》統計法三讀通過,提振統計公信力此其時矣

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統計法》修正,這部逾四十年未曾修正的法律終於回應了時代的趨勢,然而,更可貴的是遭行政院刪除的統計紀律,經立法院補正之後又重新寫入第16條,統計紀律的入法,標示著國家統計的新里程碑,值得一記。

本次統計法修正極為曲折,前年二月的草案基於確保統計公信力,已將統計紀律寫入第21條,明訂凡經預告發布的統計,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若要變更須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才行。詎料,草案於去年十月送到行政院審查時,大筆一揮,竟全數刪除,令人難以置信。

統計法之所以要明訂統計發布不得任意變更,就是因為十多年來政府統計發布過於隨興,例如過去消費信心、房地產景氣燈號難看時,便毫無預警的停編,四年前由於二十等分位所得差距連年升高,財政部又以「為符合國際慣例,並與國際接軌」為由停止發布,此外國民生活指標、幸福指數也是說停就停。

長期以來,政府統計難以取信於國人,就是因為缺少統計紀律,以致若干調查高興就發布一下,不高興就不發布,或者悄悄上網故意讓人找不到,甚至更改發布時間、更改發布內容、有時連發布地點也隨著首長的高興而任意變更,其散漫無章之事,數不勝數。

對此,多年前主計總處雖曾公布《政府統計編布作業要點》試圖加以規範,然而作業要點的位階太低,既無權對任意變更者加以審查、更無權對違反紀律者加以懲處,以致有預告而不發布者、有變動時間而不通知者、甚至以荒謬理由而停止發布者,更有甚者,近年來忽而說要效法美、日、韓而改於上午八點半發布、忽而說為求統計資料發布一致性又改成下午四時發布,統計發布可說是毫無章法可言,解決之道,自應於統計法明訂發布規範,方能嚴肅紀律而匡正此一散漫之風。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統計法已將統計紀律寫入第16條,其條文如下:「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在日前審查過程中,雖行政院依舊主張這是原則性問題,不必入法,但往事歷歷,不入法焉有紀律可言?在朝野立委的堅持下,終於匡正了政院版的缺失,然而母法雖已規範,未來執行細節仍得在子法裡訂,我們認為仍應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明確定義重大情事,以防止任意變更:母法對於經預告發布的統計,要求除有重大情事,不得任意變更,然而何謂「重大情事」?我們認為,常態下預告發布的內容、時間、地點及發言人皆不可變更,除非有重大情事,而所謂重大情事也不可含混,例如「為與國際接軌」此等搪塞之詞絕不可謂重大情事。再如行之有年的住宅需求動向調查記者會發布方式,四年前竟依「住宅相關資訊蒐集及獎勵辦法」以可笑的理由令其走入歷史,此亦不可謂重大情事。昔日濫用重大情事而隨意變更的情況,必須在子法明確定義,嚴肅加以改正。

第二、統計法未規範的調查,應對外說明:統計法第2條將意向調查排除在統計法之外,然而政府歷年來辦理的意向調查極多,例如投資意向調查、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國民生活狀況意向調查、婦女婚育狀況調查、中老年就業狀況調查、青少年狀況調查,其中皆有高比例的意向統計,如若這些調查全被排除在外,那麼第2條無異成了統計紀律的「租界」,非僅調查結果無需預告、甚至任意變更也無需敘明理由。然而,這絕非立法的本意,因此,必須明確定義哪些意向性調查在統計法規範內,哪些又在「租界」範圍內,絕不可含混其辭,否則日後隨興解釋,又將重創統計公信力。

第三、釐清指定統計調查與一般統計調查:統計法除了第2條排除意向性調查,第3條還將統計調查分為基本國勢調查、指定統計調查及一般統計調查三類,此一分級管理立意雖佳,惟前兩項調查,民眾若規避、妨礙調查進行,將依行政執行法罰鍰,但若屬「一般統計調查」則免罰,這無異又開了一道旁門。試想,法律如此,日後「一般統計調查」的拒訪率能不提高嗎?未來在訂施行細則時,必須多加留心。

第四、新法上路前必須多加宣傳,以減民怨:統計法三讀通過的消息,只有少數媒體報導,多數國人迄今恐怕都還不知道拒訪將會觸法。依統計法第23、24條對於規避、妨礙調查者、屆期未答覆者、或答覆不實者,統計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處以罰鍰。這一改變必須讓人民知道,在完成相關子法實施之前,主計總處宜多加宣導,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統計法雖給予調查單位尚方寶劍,然而還是不要輕易使用為好。

我們認為統計法三讀通過,得來不易,統計部門宜利用此一千載難逢的機會,傾全力提振政府統計公信力,在訂定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時更應以追求統計獨立性,提升統計品質為念,以讓正確的數字引導台灣經濟社會往前,果能如此則國家幸甚、社會幸甚。

(工商時報/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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